1. 个人数据保护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698号)(“KVKK”),任何能够识别或使自然人可识别的信息均属于个人数据。本文件旨在告知您HERMOS GIDA LİMİTED ŞİRKETİ(以下简称“公司”)处理您个人数据的目的、法律依据、收集方式、您的数据可能被传输至哪些对象以及传输目的,以及您根据KVKK享有的与上述事项相关和独立于上述事项的权利。公司地址为:SALİHLİ OSB MAHALLESİ 304 CAD. NO: 5/1 SALİHLİ/MANİSA,税务识别号:4610434694,MERSIS编号:0461043469400012 。
2. 收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和方法
我们会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收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开展我们的活动,并基于以下所述目的。在此背景下,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在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条第2款和披露文本第6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和传输;或者在《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和传输,即:法律另有规定、事实上无法处理、订立或履行合同、数据控制者的法律义务、数据主体要求公开披露、为确立、行使或保护权利而必须进行数据处理、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以及在《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除健康和性生活数据外的其他个人数据,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即可进行处理和传输。
当您访问我们公司时,当您进入我们的办公室和其他类似工作区域时,我们会通过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电子系统以数字方式获取您的个人数据。
为访客登记和跟踪目的而处理的个人数据包括您的姓名、姓氏和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第三方数据处理及处理目的
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创建和跟踪访客记录、确保物理安全以及在必要时向授权人员、机构和组织提供信息等目的,并遵守第 6698 号法律第 5 条和第 6 条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条件和目的。
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将按照合法、公平、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用于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相关、有限且相称,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保留。
根据所述目的,在必要时,此信息可能会转移给经授权的私人或公共机构和个人,以及我们从中获得信息技术支持的机构。
4. 时期
您的个人数据将由本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访客登记簿填写完毕后的6个月,用于上述用途。此期限过后,本公司将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您的要求,删除、销毁和/或匿名化您的个人数据。您可以随时撤回您对处理个人数据(法律要求的数据除外)的同意。
5. 数据主体的权利
作为数据主体,如果您向我们提出关于您权利的请求,我们将尽快免费处理您的请求,最长不超过30(三十)天,具体时间取决于请求的性质。但是,如果处理过程需要额外费用,我们将按照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在此背景下,作为数据主体,您根据第6698号法律第11条享有以下权利:
- 要了解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如果正在被处理,则请求获取相关信息,
- 了解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以及是否适当地使用了它们,
- 要了解个人数据在国内或国外转移到的第三方,
- 如果个人数据处理不完整或不准确,则有权要求更正个人数据,并有权要求将就此采取的行动通知已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的第三方。
- 即使个人数据已按照《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您仍有权在处理个人数据的理由不再存在时要求删除或销毁您的个人数据,并要求将您的个人数据转移给第三方,告知他们已采取的相关行动。
- 通过仅通过自动化系统分析处理过的数据,反对出现针对本人的结果,
- 您有权就因非法处理您的个人数据而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6.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提出请求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1条(该条款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数据控制者(即数据控制方)提交您的请求:填写https://hermospet.com/上的申请表,并将签名后的申请表副本连同身份证明文件亲自递交至公司地址:Salihli Osb Mahallesi 304 Cad. No: 5/1 Salihli/Manisa;使用安全电子签名、移动签名或您已在我们系统中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通过公证处或个人数据保护机构指定的方式提交申请。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698号第13/1条,行使上述权利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机构上述指定的方式提交至我公司。
我公司将按照您在申请中详细说明的要求,尽快免费处理您的请求,最迟不超过三十天,具体时间取决于请求的性质。
但是,如果该程序需要费用,则将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对申请人的请求提供书面答复,则十页以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过十页的部分,每页收取1里拉的处理费。
如果申请答复是通过 CD 或 U 盘等电子记录介质提供的,我公司可收取的费用不会超过记录介质的成本。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698 号第 10 条“数据控制者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我已阅读并理解本信息通知,该通知涉及谁将处理我的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处理后的个人数据可能被传输给谁以及传输目的、收集个人数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以及我根据该法第 11 条享有的权利,并且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公司”已向我详细告知了这些信息。